| 备受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经营的润滑剂,也是员工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新法实施3个月以来,民工、企业在找工、招工过程中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发生了哪些变化呢?面对新法,他们会更重视签订劳动合同吗?近日,记者就此走访了我市部分劳动力市场、企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了深入调查。
劳 动者:仅二成了解新法
已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无疑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一把“尚方宝剑”。但是,对这一维护自己权益的新法,找工群体对此认识却不是很高。从记者对不同层次的劳动者的调查中显示,仅有二成左右的人表示了解或听说过《劳动合同法》,并准备用其武装自己,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而其余的则表示“没听说过”或“不是很了解”,有的甚至在求职过程中拒签合同。
3月18日,记者来到人才市场招工现场,采访了正在求职的曾姓市民。他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确实对我们劳动者非常有利,特别是对试用期的时限作了明确规定,切实保障了我们这些正在求职和刚步入职场的就业者权益。同时,也减少了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而只签试用期合同的事件的发生。”当问及他是否会主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他说:“我会谨慎选择是否签订合同,毕竟签订合同后,我就必须履行合同中的规定,这样反而限制了我的发展。所以,对于签订合同的单位,我会看他是否能够给我足够的发展空间,如若不能,我则会选择签订期限最短的合同甚至放弃就业机会。”
“我最关心的是合同中涉及社保、医疗等方面关乎我切身利益的条款,如果没签合同,这方面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但是,现在找一份合意的工作不容易,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用工单位不与我签订合同,我也不会强求。”另一位找工者周青如是说。在某工地,来自河南的兰德华说,一直以来,大多数工地上的民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很简单,干一天活,算一天钱,他们也是流动的,说走就走。
记者随机拉住旁边的几位民工,得到的回答却是连《劳动合同法》是怎么一回事也不知道。“如果向老板提出签劳动合同,老板就不让干活,出来找工作不容易,有这个跟老板较劲的必要吗?”这些农民工认为,只要老板认识,老板的家也知道,工资就不用愁了。至于万一发生了纠纷,口说无凭怎么办,他们都未曾细想过。
企业:主动要求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有不少条款倾向于保护劳动者,这让不少企业经营者忧心忡忡,担心新法会使企业的用工成本大大增加。但对大多数的企业主来说,他们更加懂得以和谐的劳动关系来化解压力,并以此作为契机,积极应对。
劳动者在求职时未将订立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那么招聘方是否能够自觉与劳动者签定合同?记者电话连线了江西宏福服装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在录用新员工时,都会先与其签定劳工合同,这都是员工入厂前必须办理的手续。签定合同后,不管是我们厂方还是员工方面,都得按合同办事,这样双方利益都能得到保障。制衣厂员工流动量大是一个特点,与其签定合同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员工行为,从而将厂方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当然,我们在招聘时也遇到过拒签合同的人,对于这类拟聘员工,我们会先说服他们,如若不能使其改变心意,我们宁愿放弃该劳动力。毕竟,签定合同是为了保障员工的利益,更是为了避免我们厂方的不必要损失。”
当然,面对压力,企业调整的动作还有很多——让原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全部补签合同,把原来1年期合同延长为3年或5年……而眼下,他们在招聘员工时,也抛弃了以往“大浪淘沙”的招人模式,纷纷转换招聘思路,采用“严进严出”的做法,精挑细选每一个人,并用劳动合同来约束和减少人才的流失。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给找工和招工者提个醒
劳动合同本就是企业与劳动者的约定,签定劳动合同是将双方的约定标准化,使其具有法律效应,成为劳动者的“保护伞”。同时,也可避免员工因擅自离职让企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签定合同已不再那么遥不可及,这已成为了劳动者的权利,更是企业在聘用员工时应尽的义务。
我市劳动合同的签定情况如何,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权法律,该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该局负责人告诉记者,就劳动保障领域而言,该法自实施以来,在我市各类用人单位中引起了轰动,都已自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目前,我市各企业也基本做到了主动和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签定率达到了90%以上。
签定劳动合同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从而坚定和谐的劳务关系基础。签定劳动合同后,双方雇佣关系就成立了,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也就明确了,这样可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倘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将是劳动者维权的主要依据。所以,作为监管部门,希望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都能积极主动的签订合同,通过法律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