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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劳动合同将有法可依
时间:2008年8月19日 作者:
  民办基金会、合伙律师事务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招用劳动者、事业单位人员聘用……为应对这些新用工主体和形式的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有法可依。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了解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需要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相应改革。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的单位类型出现,对这类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规范缺乏法律规定。

  当前,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时,并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国家正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这也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也需要依法规范。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鉴于这些新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明确了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理体制方面存在一定差别,因此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劳动合同法还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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