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青年专门在班车上故意丢手机,吸引乘客目光,然后趁机偷盗财物。近日,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邱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7年9月8日下午,被告人夏某同邱某等四人乘坐玉山县城至玉山县必姆镇的班车,当班车行至玉山县横街镇时,夏某、邱某等人联手用丢手机的方法吸引乘客钟某的注意,将
钟某的金项链剪下盗走,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496元。2007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夏某与同伙乘坐玉山县城至玉山县必姆镇的班车,当班车行至玉山县横街镇时,夏某等人联手用丢手机的方法吸引乘客吴某的注意,将吴某的钱夹盗走,内有人民币500元及身份证等物。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夏某、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结伙共同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