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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法院原院长一审获刑11年
时间:2008年7月17日 作者:
利用职务之便,向承建商索取、收受贿赂46.9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借与他人。7月14日,上饶市信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广丰县法院原院长苏如明(副处级)因犯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上饶市信州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如明,男,现年49岁。2005年10月至2007年6月,苏如明担任广丰县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
之利,索取、收受广丰县法院审判大楼承建商姬某某、江西圳昌装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某、江西省成炉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等4人贿赂46.9万余元;挪用公款10万元借给广丰县金湖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余某某,收取利息;此外,还有99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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